首页 > 公开信息披露 > 重大事项

新华保险临时信息披露报告2021年4号

更新时间:2021-09-03

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2号)的有关规定,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银保监罚决字〔2021〕22号)的主要内容予以披露如下:

经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以下简称“安徽监管局”)检查,本公司安徽分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2019年1月至9月,本公司安徽分公司销售的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产品,有40件自主审批承保的保单费率浮动超过总公司精算报告及核保规则中约定的上浮不超过300%、下浮不超过60%的规定,涉及保费158.29万元。

上述问题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安徽监管局决定对本公司安徽分公司予以罚款三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