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根据《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主要有如下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发展战略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上市、股份回购、发行公司债券等有价证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审定、修订包括但不限于本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资产管理授权制度等相关治理制度;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或不再续聘为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四)审议批准设立法人机构、重大对外投资、重大资产购置、重大资产处置与核销、对外赠与等事项:

1.审议批准公司设立法人机构,法人机构指公司直接投资设立并对其实施控制的境内外公司;

2.审议批准年度累计总额超过2000万元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百分之一之和,或者超过6000万元的对外赠与事项;

3.审议批准单项投资或处置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超过3%,或者年度累计投资或处置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超过8%的股权投资、处置事项;

4.审议批准单项资产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超过5%,或者年度累计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超过15%的不动产投资、处置事项;

5.审议批准单项资产价值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或者年度累计资产价值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8%的其他资产购置事项;单项资产价值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或者年度累计资产价值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8%的其他资产处置事项;

6.审议批准单项资产价值超过30亿元,或者年度累计资产价值超过100亿元的资产核销事项;

7.审议批准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达到以上第3至第6项权限标准以及相对应额度的境外股权、不动产投资、处置事项以及其他资产购置、处置与核销事项;

以上资产金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以上对外赠与、投资、购置、处置、核销等金额以及总资产、净利润等数据均为合并报表口径数据。

(十五)审议批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