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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成员

刘德斌先生,中国国籍

 

刘德斌先生自2021年6月起担任本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监事长。刘先生现任中国中钢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会计师,中国中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钢股份”)党委常委、总会计师, 中钢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刘先生自1995年1月起就职于中国中钢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钢集团”)及下属公司,历任中钢集团资产财务部副总经理、中钢股份资产财务部副总经理、中钢集团资产财务部总经理、中钢股份副总会计师、中钢集团党委委员、中钢股份党委常委及总会计师;2018年4月至2018年7月兼任中钢德远控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2018年7月至2019年11月兼任中国国贸控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此前,刘先生曾任职于中建一局三公司和中国冶金进出口总公司。刘先生于1989年7月取得天津大学计算机工程与科学系计算机软件专业工学学士学位,于2008年1月取得北京科技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士学位。刘先生拥有正高级会计师职称。                                           


余建南先生,中国国籍

 余建南先生自2018年2月起担任本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余先生现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组织部副部长、人力资源部副总监、董事总经理。在此之前,余先生于2001年5月至2007年9月先后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高级副经理、高级经理,2005年11月至2007年1月任青海省乐都县副县长(挂职),1996年7月至2001年5月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市分行、广东省分行。余先生于1996年7月获得广东商学院经济学学士学位。

石泓玉先生,中国国籍

 

石泓玉先生自2021年6月起担任本公司股东代表监事。石先生现任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副首席发展官、产品及科创中心总经理、员工生态发展部联席总经理。石先生于2019年加入复星集团。此前,石先生自2017年2月至2019年9月任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创新与发展部/互联网金融部总经理,自2010年10月至2017年2月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消费及小微金融部处长助理,自2009年1月至2010年9月任招商银行上海分行零售信贷部高级产品经理,自2006年7月至2008年12月任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总监。石先生于2006年获得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于2014年获得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位。

刘崇松先生,中国国籍

  刘崇松先生自2019年8月起担任本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刘先生自2019年12月起任个险销售中心东区总经理,自2017年6月起担任山东分公司总经理(公司总监级),自2013年3月起担任本公司山东分公司总经理。自2002年6月至2013年2月,刘先生历任本公司青岛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山东分公司副总经理、青岛分公司总经理、山西分公司总经理等职。在此之前,刘先生曾任中国平安保险青岛分公司东营支公司个险总经理、青岛化工学院教师等职。刘先生于1986年获得上海复旦大学物理学学士学位,2012年获得北京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汪中柱先生,中国国籍

 汪中柱先生自2016年3月起担任本公司职工代表监事。汪先生自2011年2月起担任本公司纪检监察室总经理,兼任新华人寿保险合肥后援中心建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在此之前,汪先生曾兼任新华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养老保险”)、新华家园养老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新华世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电商”)监事。自2010年4月至2011年1月,汪先生担任本公司稽察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自1988年7月至2010年3月,汪先生历任中央纪委监察部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正处级纪检监察员及处长。汪先生于1988年获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投资经济管理专业经济学学士学位。


监事会职责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监督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首席执行官、总裁(首席运营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首席执行官、总裁(首席运营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提议;

(三)提名独立董事;

(四)当董事、首席执行官、总裁(首席运营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首席执行官、总裁(首席运营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的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八)向董事会提交提案;

(九)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首席执行官、总裁(首席运营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对公司发展规划的制定、实施和评估等工作进行内部监督,对公司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审议并提出监督意见;

(十一)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