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开信息披露 > 重大事项

新华保险临时信息披露报告(重大事项信息)2014年4号

更新时间:2014-03-10

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7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对《中国保监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保监罚[2014]1号)的内容予以披露。

经查,2013年9月至11月,我宁波分公司通过虚列费用套取资金支付员工租房补贴和业务拓展等费用,在举办的4场产品说明会中存在夸大保险产品收益和保险责任的误导行为,在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培训使用的培训资料中存在误导内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六条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二条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中国保监会宁波监管局决定给予我宁波分公司警告并处3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