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保险临时信息披露报告(重大事项信息)2017年1号
更新时间:2017-04-20
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7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对《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保监罚[2017]5号)的内容予以披露。
经查,北京分公司及其销售从业人员存在欺骗投保人问题,违法事实具体如下:
投诉人王某某于2009年6月投保我公司“红双喜新C款”两全保险(以下称原保单)。2016年8月至10月期间,北京分公司销售从业人员白杰、齐霁多次劝说王某某办理“对接返还账户”,称该产品最低保证收益4.0%、4.025%,每年固定返还1.2万元,且该1.2万元再按照5.2%-5.8%之间的利率计息,高于银行利息。经核实,“对接返还账户”实际为减保原保单后重新投保我公司惠鑫宝二代保险,且减保将影响原保单的保障金额;惠鑫宝二代保险为年金险附加万能险,保险合同中没有关于保单收益4.025%的约定,被保险人未领取的生存保险金进入附加万能险账户后最低保证利率为2.5%。白杰、奇霁以“对接返还账户”为名诱导王某某办理保单减保且未向其说明减保将影响原保单保障金额,二人向王某某所称惠鑫宝二代产品的保证收益、万能账户收益均与事实不符。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北京保监局决定对北京分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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