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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保险临时信息披露报告(重大关联交易信息)2013年3号

更新时间:2013-09-06

关于本公司委托资金运用相关事项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近期,根据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委托资金运用相关事项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以下称“《日常关联交易议案》”),本公司与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新华资产”)签署了关于认购新华资产发起设立、管理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约定2013年-2014年本公司拟认购新华资产发起设立、管理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交易总额上限为人民币400亿元(以下称“本次交易”),在上述交易总额上限内的单笔交易无需再次提交本公司董事会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超出上述交易总额上限内的交易应及时履行本公司相应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因新华资产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根据交易金额判断,本次交易构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保监会”)监管规则下本公司与新华资产的重大关联交易。按照保监会的要求,现将有关信息披露如下:

(一)交易对手: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定价政策:关于本公司认购新华资产根据保监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发起设立、管理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将按照一般商业条款以及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进行,并且新华资产给予第三方的定价标准原则上将不优于新华资产给予本公司的定价标准。具体定价政策将参考具体合同签订时的市场价协商确定。

(三)交易目的:本次交易符合保监会规定的及本公司与新华资产签署的《保险资金运用投资指引》约定的投资范围,本公司与新华资产签署《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属于本公司正常资金运用行为,有利于提高日常关联交易的审批和执行效率,促进本公司委托资金运用日常业务开展。

(四)交易的内部审批流程:本次交易按照保监会监管规则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了如下内部审批程序:

1、2013年8月26日,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3年第七次会议审议了本次交易并出具专业意见,同意将本次交易提交董事会审议。

2、2013年8月27日,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批准本次交易。

(五)交易对本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及经营状况的影响:本次交易属于本公司正常资金运用行为,有利于提高本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决策和审批效率,符合本公司整体利益。

(六)独立董事意见:

1、 本公司董事会《日常关联交易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2、 本公司委托资金运用相关事项预计关联交易属于本公司委托资金运用的日常业务。本次交易按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具体交易条款系根据市场状况及适用行业惯例按公平、公正原则协商订立,预计交易总额上限合理,有利于本公司委托资金运用相关日常业务的开展,符合本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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