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产品名称:康乐无忧两全保险
● 产品简称:康乐无忧两全
● 险种类别:人寿保险
●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不满63周岁
● 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70周岁或8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
● 交费方式:年交
● 交费期间:5年、10年、15年、20年、30年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1.等待期
自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含)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的,无等待期。
2.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如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如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41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1.6 倍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3)如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 41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61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1.4 倍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4)如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 61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则其身故保险金金额为
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1.2 倍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 2-7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提示:保险公司不得违规销售非保险产品,请勿参加非法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