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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越优选专属商业养老保险

这是一款交费灵活、领取灵活的账户式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设立“积累期+领取期”两个阶段,可自由分配不同风险的投资组合比例,专注资金长期积累。
被保险人范围 : 出生满30天、不满70周岁的身体健康者
保险期间 : 终身或长期,分为积累期和领取期两个阶段
交费方式 : 期交(年交/月交)、不定期交
交费期间 : 期交可选5/10/15/20/25/30年/至领取年龄保单生效对应日前一日;不定期交,经投保人申请,在投保时或被保险人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可随时交纳
开始领取年龄 : 不早于60周岁、不晚于80周岁,以实际办理养老年金申请时确定的日期为准

●  产品名称:卓越优选专属商业养老保险

●  产品简称:卓越优选专属养老

●  险种类别:其他

●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不满70周岁的身体健康者

●  保险期间:终身或长期,分为积累期和领取期两个阶段

●  交费方式:期交(年交/月交)、不定期交

●  交费期间:期交可选5/10/15/20/25/30年/至领取年龄保单生效对应日前一日;不定期交,经投保人申请,在投保时或被保险人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可随时交纳

●  开始领取年龄:不早于60周岁、不晚于80周岁,以实际办理养老年金申请时确定的日期为准

◆  养老年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本公司根据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的个人账户价值,按投保人选定的养老年金领取方式及本公司当时公布的养老年金领取转换表,确定被保险人每年(或每月)养老年金领取金额。养老年金领取方式、领取频率及领取金额在保险单或领取凭证上载明。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后,本公司注销个人账户,并按确定的养老年金领取金额按期给付养老年金。

本公司提供的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保证返还账户价值终身领取、保证20年终身领取、固定期限(10、15或20年)领取。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照投保人选择的其中一种领取方式承担保险责任:

(1)保证返还账户价值终身领取

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及其后每年(或每月)的对应日,如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按确定的每年(或每月)领取金额给付养老年金, 直至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如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公司已给付的养老年金总和小于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的个人账户价值,本公司将向保证领取养老年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应领未领的保证领取养老年金,其金额为: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的个人账户价值扣除本公司累计已给付的养老年金后的余额(不计利息),合同终止

(2)保证20年终身领取

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及其后每年(或每月)的对应日,如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按确定的每年(或每月)领取金额给付养老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

自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含)起的20个保单年度为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如被保险人在保证领取期间身故,本公司将向保证领取养老年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应领未领的保证领取养老年金,其金额为:本公司在保证领取期间内应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扣除本公司累计已给付的养老年金后的余额(不计利息)合同终止。

保证领取期间内应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①按年领取的,应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为20×每年领取金额;

      ②按月领取的,应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为20×12×每月领取金额。

(3)固定期限(10、15或20年)领取

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及其后每年(或每月)的对应日,如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按确定的每年(或每月)领取金额给付养老年金,直至固定领取期限届满,合同终止。如被保险人在固定领取期限届满前身故,本公司将向保证领取养老年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应领未领的保证领取养老年金,其金额为以下二者之较大者,合同终止

①本公司在固定领取期限内应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扣除本公司累计已给付的养老年金后的余额(不计利息)

②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的个人账户价值扣除本公司累计已给付的养老年金后的余额(不计利息)。

固定领取期限内应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①按年领取的,应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为固定领取期限年数(10、15或20)×每年领取金额;

      ②按月领取的,应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为固定领取期限年数(10、15或20)×12×每月领取金额。

◆  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不含)前身故,且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本公司给付合同已交保险费与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的个人账户价值二者之较大者,注销个人账户,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不含)前身故,且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7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本公司给付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的个人账户价值,同时按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的5%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注销个人账户,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于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不含)前身故,且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7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本公司给付合同已交保险费与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的个人账户价值二者之较大者,注销个人账户,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注销个人账户,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个人账户价值。

发生上述2-3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注销个人账户,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个人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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