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产品名称:荣耀终身寿险
● 产品简称:荣耀终身寿
● 险种类别:人寿保险
●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不满71周岁
● 保险期间:被保险人终身
● 交费方式:一次交清、年交
● 交费期间:年交时,3年、5年、10年、15年、20年
◆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或身体全残,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不含)后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根据以下不同情形确定: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金额为以下二者之较大者:
①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系数
②现金价值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金额为以下三者之最大者:
①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系数
②现金价值
③基本保险金额×(1+3.5%)(n-1),其中n为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的保单年度数。
给付系数如下表:
注:1.以上“周岁”指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 2.产品责任以条款和正式保险合同为准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提示:保险公司不得违规销售非保险产品,请勿参加非法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