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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倍保障少儿重大疾病保险(超越版)

多倍保障超越版系列产品涵盖190项疾病保障,5组疾病多重赔付,重疾累计最高可赔7次,真正实现赔了又赔,守护终身!
投保年龄 : 出生满30天、不满18周岁
保险期间 : 至被保险人终身
交费方式 : 5、10、15、20年交

  产品名称:多倍保障少儿重大疾病保险(超越版)

  产品简称:多倍保障少儿超越版

  险种类别:健康保险

●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不满18周岁

  保险期间:被保险人终身

  交费方式:5、10、15、20年交

  等待期:90天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1.等待期

自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含)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原因确诊发生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中度疾病或重度疾病(详见合同利益条款第六条),或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如为身故且已发生疾病保险金给付的,则需扣除累计已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中度疾病或重度疾病的,或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的,无等待期。

2.疾病保险金

合同疾病保险金保障的疾病范围包括轻度疾病、中度疾病和重度疾病,保障范围内的所有疾病分为5组,具体疾病名称及所属组别见合同利益条款第六条,具体疾病定义见合同利益条款第十八条。

合同疾病保险金包括轻度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和重度疾病保险金。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给付疾病保险金责任:

(1)疾病保险金单组给付限额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合同利益条款第六条中单组别内所有疾病(包括该组别中的轻度疾病、中度疾病和重度疾病,下同)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包括轻度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和重度疾病保险金,下同)以该组别对应的单组给付限额为限,且本公司对单组别内所有疾病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达到该组别对应的单组给付限额时,本公司对该组别内所有疾病不再承担给付疾病保险金责任

各组别对应的单组给付限额如下:

多倍保少儿超越版-表.png


如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大于某组别对应的单组给付限额,则该组别对应的单组给付限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限额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合同利益条款第六条中各组别内所有疾病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以累计给付限额为限。累计给付限额按下列规定确定:

①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本公司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以各组别对应的单组给付限额之和为限,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达到各组别对应的单组给付限额之和时,合同终止

②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本公司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包括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和之后给付金额,下同)以基本保险金额与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较大者为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达到基本保险金额与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较大者时,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如本公司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已达到或超过基本保险金额与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较大者,合同于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终止

(3)轻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但同时应符合疾病保险金单组给付限额和累计给付限额的规定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每项轻度疾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一次为限

(4)中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中度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但同时应符合疾病保险金单组给付限额和累计给付限额的规定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每项中度疾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一次为限

(5)重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较大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但同时应符合疾病保险金单组给付限额和累计给付限额的规定

(6)疾病保险金给付特别约定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同时确诊初次发生多项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本公司按本款第(5)项重度疾病保险金规定,仅对其中一项重度疾病承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被保险人多次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对于相邻两次确诊初次发生的重度疾病,当且仅当后项重度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距前项重度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已满365日(含),本公司对后项重度疾病承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重度”之后,再次确诊“恶性肿瘤——重度”,当且仅当同时满足下列两项条件时,后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视同初次发生,本公司承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

①后次“恶性肿瘤——重度”确诊发生日期距最近前一次“恶性肿瘤——重度”确诊初次发生日期已满3年;

②后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与最近前一次“恶性肿瘤——重度”属于不同的组织病理学类型,或为最近前一次“恶性肿瘤——重度”达到临床完全缓解后的复发或扩散。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多项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或确诊初次发生多项合同所指的中度疾病,本公司按本款第(3)项轻度疾病保险金或第(4)项中度疾病保险金规定,仅对其中一项轻度疾病或中度疾病承担给付疾病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同时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中度疾病或重度疾病,本公司按本款第(3)项轻度疾病保险金、第(4)项中度疾病保险金或第(5)项重度疾病保险金规定,仅给付其中金额最高的一项疾病保险金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本公司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已达到基本保险金额,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降低为零

3.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如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减去累计已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如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低于累计已给付的疾病保险金,余额视同为零)

(2)如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本公司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减去累计已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如以下三者之较大者低于累计已给付的疾病保险金,余额视同为零)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基本保险金额;

②现金价值;

③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4.少儿前10年关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第10个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且本公司按本条第2款规定需承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的,本公司在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前10年关爱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少儿前10年关爱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5.成人意外伤害特定疾病或身故关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且于6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因意外伤害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成人意外伤害特定疾病(详见合同利益条款第六条)(无论一项或多项),且本公司按本条第2款规定需承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的,本公司在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成人意外伤害特定疾病或身故关爱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且于6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成人意外伤害特定疾病或身故关爱保险金,合同终止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成人意外伤害特定疾病或身故关爱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6.豁免保险费

在合同交费期间内,本公司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投保人可免交本保险后续的续期保险费,本公司视同按期交纳,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中度疾病、重度疾病或成人意外伤害特定疾病的,或因下列1-7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故意自伤,但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9.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0.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或成人意外伤害特定疾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2-10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或成人意外伤害特定疾病的,或发生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提示:保险公司不得违规销售非保险产品,请勿参加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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