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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爱无忧重度恶性肿瘤疾病保险

康爱无忧重度恶性肿瘤疾病保险是一款专项提供“恶性肿瘤——重度”保障的疾病保险,不满66周岁的身体健康者可投保,确诊即赔,保障终身。通过与“附加金满多两全保险”组合,在实现健康保障的同时,兼顾养老补充。
投保人范围 : 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被保险人范围 : 出生满30天、不满66周岁的身体健康者
投保年龄 : 出生满30天、不满66周岁
保险期间 : 被保险人终身
交费方式 : 5年交、10年交、15年交、20年交、30年交
交费期间 : 5年交、10年交、15年交、20年交、30年交

●  产品名称:康爱无忧重度恶性肿瘤疾病保险

●  产品简称:康爱重度恶性肿瘤

●  险种类别:健康保险

●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不满66周岁

●  保险期间:被保险人终身

●  交费方式:5年交、10年交、15年交、20年交、30年交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等待期

自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发生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重度”,或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的,无等待期。

2.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终止。

3.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身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在保险期间内仅给付一项,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重度”的,或因下列 1-7 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故意自伤,但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9.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0.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重度”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 2-10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重度”的,或发生2-7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提示:保险公司不得违规销售非保险产品,请勿参加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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