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多重呵护,出行无忧:
涵盖一般意外、自驾车、多种公共交通工具、电梯、公共场所特定事故和重大自然灾害等多重意外保障,出门在外,乐途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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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周岁”指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
2. 以上保险责任需满足合同约定的给付条件。
3.以上保险责任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最多给付其中一项,且以一次为限。
4.产品责任以条款和正式保险合同为准。
1.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2.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3.一般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条第4款、第5款、第6款、第7款、第8款、第9款以外的情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一般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4.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租赁车期间,在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租赁车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5.客运轮船及客运汽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轮船期间,或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汽车期间,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倍给付客运轮船及客运汽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6.电梯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遵守安全使用规定,出入或乘坐电梯期间,因电梯发生意外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倍给付电梯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7.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公共场所因火灾、爆炸或踩踏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倍给付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8.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八种重大自然灾害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倍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9.客运列车及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列车期间,或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期间,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0倍给付客运列车及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上述满期生存保险金、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一般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客运轮船及客运汽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电梯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客运列车及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最多给付其中一项,且以一次为限。
王先生,30周岁,商务人士,由于工作缘故需要经常出差,他的太太为他投保乐途无忧两全保险
享有的保障利益:
注:
1. 本案例为虚拟案例,仅供理解产品之用。
2. 以上“周岁”指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
3. 以上保险责任需满足合同约定的给付条件。
4. 以上保险责任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最多给付其中一项,且以一次为限。
5. 产品责任以条款和正式保险合同为准。
被保险人因下列1-6项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或在第7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下列8-13项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或在第14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一般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客运轮船及客运汽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电梯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客运列车及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8.故意自伤;
9.猝死;
10.自身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1.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2.因妊娠、安胎、流产、分娩、节育导致的伤害;
13.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14.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期间。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2-6项情形或在第7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8-13项情形或在第14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且不符合合同利益条款第五条中任何一项保险金给付条件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提示:保险公司不得违规销售非保险产品,请勿参加非法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