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编号:新华保险[2018]年金保险093号 报备文件编号:新保发[2018]657号
◆ 生存关爱:合同生效满五年,按首期保费50%一次性给付关爱金;
合同生效满六年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按首期保费10%年年给付生存金。
◆ 满期安心:满期给付基本保险金额,不低于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保障明确。
◆ 资金积累:可与天利年金保险(万能型)同时购买,实现资金积累。
注:
1.关爱金、生存保险金给付条件为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所描述的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
2.满期保险金给付条件为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
3.天利年金保险(万能型)为万能保险,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4.惠益多年金保险与天利年金保险(万能型)可单独投保。
提示:本产品宣传内容仅供参考,产品责任、责任免除等内容以条款和正式保险合同为准。
1. 关爱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满五年的首个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按首次交纳保险费的50%给付关爱金。
2.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满六年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前,在每个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按首次交纳保险费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3.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4.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按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张先生刚刚为女儿小惠举办了2周岁生日宴,他和爱人想送女儿一份有纪念意义的礼物,最终选择了新华保险“惠益多年金保险”。
购买理由:亲情传递,为子女创造更好的成长环境
小惠享有的保障利益:
1.关爱金
合同生效满五年的首个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公司给付首次交纳保险费╳50%,即50000元。
2.生存保险金
合同生效满六年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前,在每个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公司给付首次交纳保险费╳10%,即10000元,保险期间内共给付4笔,金额合计为40000元。
3.满期保险金
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公司给付基本保险金额,即304100元,合同终止。
4.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按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注:本案例为虚拟案例,仅供理解产品之用。
1.被保险人因下列(1)-(6)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或在第(7)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2)-(6)项情形或在第(7)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除另有约定外,如投保人未在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日期交纳续期保险费,且逾60日宽限期仍未交纳续期保险费的,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3.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4.投保人申请保单贷款的,贷款利息根据贷款金额和贷款利率按年复利计算,并应在贷款到期时与本金一并归还,逾期不还者,贷款本息与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时,合同效力中止。
一、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及违反义务的后果说明
投保人应对本公司就被保险人健康、职业等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进行如实告知。投保人承诺知晓被保险人健康、职业等情况,并如实告知。如您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如您因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同时不退还保险费。
二、实现全流程线上服务的情况说明
截至2020年底,新华保险建立了覆盖全国的销售网络,共设立1767家分支机构,近1600家客户服务中心,同时实现在线咨询、在线核保、犹豫期退保、退保、理赔报案、理赔进度查询、客户投诉等线上服务功能,具体可详询新华保险全国统一服务热线95567。
三、保费的支付方式,保险单证、保费发票的送达方式
新华保险将通过银行代扣的方式从投保人确认的银行账户中扣取需交纳的保费。
本产品投保成功后,新华保险将向投保人提供的电子邮箱发送电子保单,投保人也可以登录本公司官网“服务中心”查询和下载电子保单。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如需要保险费发票,请在新华保险官网“服务中心”-“发票下载”模块下载电子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