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颐养金生终身年金保险

颐养金生终身年金保险
投保年龄 : 出生满 30 天、不满 65 周岁
保险期间 : 至被保险人终身
交费方式 : 一次交清、3 年交、5 年交、10 年交、20 年交

●  产品名称:颐养金生终身年金保险(险种代码:443)

●  产品简称:颐养金生

●  险种类别:年金保险

●  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终身

●  交费方式:一次交清、3 年交、5 年交、10 年交、20 年交 

●  投保年龄:出生满 30 天、不满 65 周岁,不同交费方式最高投保年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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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关爱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满五年的首个保单生效对应日合同零时生存,本公司按以下方式 给付关爱金:

关爱金=首次交纳保险费的金额×关爱金给付比例 

(1)如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则关爱金给付比例为 10%; 

(2)如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期间为 3 年,则关爱金给付比例为 30%;

(3)如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期间为 5 年,则关爱金给付比例为 50%; 

(4)如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期间为 10 年或 20 年,则关爱金给付比例为 100%。


2.生存保险金 

合同生效满六年之后,若被保险人于 64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前的每个保单生 效对应日(合同生效满六年内已经过的保单生效对应日除外)零时生存,本公司按基本保 险金额的 20%给付生存保险金。

3.养老年金

合同生效满六年之后,若被保险人于6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起的每个保单生效 对应日(合同生效满六年内已经过的保单生效对应日除外)零时生存,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养老年金。

4.祝寿金

被保险人于 8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给付祝寿金。

5.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 终止:

(1)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8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金 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合同二者之较大者;

(2)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8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则其身故保险金金额 为本保险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下列 1-6 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或在第 7 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合同导致身故的, 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合同;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酒后驾驶合同、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合同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合同的机动车合同期间。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 2-6 项情形或在第 7 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提示:保险公司不得违规销售非保险产品,请勿参加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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