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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享万家年金保险

鑫享万家年金保险
投保年龄 : 出生满30天、不满71周岁
保险期间 : 10年
交费方式 : 一次交清、3年交、5年交

●  产品名称:鑫享万家年金保险

●  险种类别:年金保险

●  保险期间:10年

●  交费方式:一次交清、3年交、5年交

●  投保年龄范围: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满五年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前,在每个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本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生存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首次交纳保险费的金额×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

(1)如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则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20%;

(2)如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期间为3年,则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60%;

(3)如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期间为5年,则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

2.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3.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王先生:30周岁,企业负责人,儿子乐乐(出生满30天,有社保),他想在企业经营状况好的时候为孩子准备一笔教育金,将来送孩子出国读书。王先生为乐乐选择如下产品:

保障利益:

生存保险金:50万元。乐乐于合同生效满五年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前,在每个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每年给付50万元。

满期生存保险金:201300元。乐乐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给付201300元,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给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合同终止。

注:案例中客户信息为虚拟,仅供理解产品之用。

被保险人因下列1-6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或在第7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2-6项情形或在第7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提示:保险公司不得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请勿参加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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