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产品中心 > 产品详情
收藏

稳得盈两全保险(分红型)

备案编号:新华保险[2020]两全保险044号 报备文件编号:新保发[2020]314号

稳得盈两全保险(分红型)是新华保险推出的一款保险产品,一次交费即可享有五年保障,满期给付基本保额、兼顾身故保障,还可享有保单红利分配机会,分享保险公司经营成果。 风险提示:稳得盈两全保险(分红型)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投保年龄 : 出生满30天、不满70周岁
保险期间 : 5年
交费方式 : 一次交清
犹豫期 : 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投保人提供15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5日的期间,投保人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自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投保人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自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  一次投保,五年安心:一次交费即可享有五年保障,保险期限清晰明确

◆  满期给付,身故保障:满期给付基本保额、身故拥有保障

◆  现金分红,累积生息:可享有保单红利分配机会,领取方式可选择现金领取或累积生息

风险提示:稳得盈两全保险(分红型)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提示:本产品宣传内容仅供参考,产品责任、责任免除等内容以条款和正式保险合同为准。

◆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现金领取;

2.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本公司公布的红利累积利率累积生息,投保人可以随时申请领取或于合同终止时领取。

除另有约定外,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  在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给付基本保险金额,合同终止。

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不含)后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2)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4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6倍;

(3)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4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6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4倍;

(4)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6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则其身故保险金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2倍。

文女士,35周岁,为自己投保了新华保险“稳得盈两全保险(分红型)”:


null

文女士享有的保障:

1.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公司给付基本保额218400元合同终止。

2.身故保险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身故,公司给付实际交纳的保险费200000元,合同终止

  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身故或180日(不含)后身故,公司给付实际交纳保险费的1.6倍,合同终止。  

稳得盈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演示

 假设红利领取方式选择为累积生息                                      单位:元

96727153-f405-4eb7-b062-b5f35fa16578[1].jpg

注:

1.上述演示数据经过取整处理。

2.犹豫期结束后,退保金为“现金价值”。

3.“累积红利”的红利累积利率假设为年利率3%,实际公布的红利累积利率水平可能高于或低于该利率。

本产品的保险利益演示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保单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该演示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利益的承诺

注:本案例为虚拟案例,仅供理解产品之用。

1.被保险人因下列(1)-(6)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或在第(7)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2)-(6)项情形或在第(7)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主要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

3.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且中止保单分红,同时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合同中止日起停止计息。

4.投保人申请保单贷款的,贷款利息根据贷款金额和贷款利率按年复利计算,并应在贷款到期时与本金一并归还,逾期不还者,贷款本息与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时,合同效力中止。



一、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及违反义务的后果说明

投保人应对本公司就被保险人健康、职业等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进行如实告知。投保人承诺知晓被保险人健康、职业等情况,并如实告知。如您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如您因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同时不退还保险费。

二、实现全流程线上服务的情况说明

截至2020年底,新华保险建立了覆盖全国的销售网络,共设立1767家分支机构,近1600家客户服务中心,同时实现在线咨询、在线核保、犹豫期退保、退保、理赔报案、理赔进度查询、客户投诉等线上服务功能,具体可详询新华保险全国统一服务热线95567。

三、保费的支付方式,保险单证、保费发票的送达方式

新华保险将通过银行代扣的方式从投保人确认的银行账户中扣取需交纳的保费。

本产品投保成功后,新华保险将向投保人提供的电子邮箱发送电子保单,投保人也可以登录本公司官网“服务中心”查询和下载电子保单。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如需要保险费发票,请在新华保险官网“服务中心”-“发票下载”模块下载电子发票。


请留下您的联系方式并联系身边业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