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产品中心 > 产品详情
收藏

惠添利两全保险

备案编号:新华保险[2017]两全保险025号 报备文件编号:新保发[2017]565号

惠添利两全保险是新华保险为客户倾情打造的一款保险产品,满足子女教育、养老储备、资产保全等各项人生需求,并可提供全方位意外保障,品质生活,尽在掌握。
投保年龄 : 出生满30天、不满60周岁
保险期间 : 15年、20年
交费方式 : 3年交、5年交
犹豫期 : 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投保人提供15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5日的期间,投保人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自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投保人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自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  关爱有惊喜 生存持续领:第五年末起,一次性给付关爱金,年年给付生存金

◆  满期超额领 资金很安全:满期金额不低于所交保费,保证资金安全、稳健制胜

◆  出行全保障 安心更省心最高10倍基本保额航空意外、5倍基本保额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及1.6倍所交保费的一般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障

◆  投入三五年 幸福常相伴前期投入、长期规划,满足教育养老、资产保全等各项人生需求

注: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及一般身故或身体全残责任会随实际投保年龄、保险期间等因素变化。“第五年末”指“合同生效满五年的首个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

提示:本产品宣传内容仅供参考,产品责任、责任免除等内容以条款和正式保险合同为准。

1、关爱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满五年的首个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给付首次交纳保险费的金额×关爱金给付比例。

(1)如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期间为3年,则关爱金给付比例为15%;

(2)如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期间为5年,则关爱金给付比例为20%。

2、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满五年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前,在每个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给付首次交纳保险费的金额×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

(1)如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期间为3年,则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7%;

(2)如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期间为5年,则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

3、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4、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民航班机期间,在民航班机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合同终止。

5、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则其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6倍;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则其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

6、一般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上述以外的情形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一般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4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4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则其一般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6倍;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4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含4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6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6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则其一般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4倍;

(3)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6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含6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则其一般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2倍。

王女士今年40岁,家庭生活幸福,年收入丰厚,作为家庭财务管理者,王女士希望能为家庭资金作合理规划,既安全,又保值增值,同时还能满足未来生活品质升级之需。经多方了解,她选择新华保险“惠添利两全保险”以合理安排家庭财产收入。

购买理由:资产保全、保值增值、养老规划,对家人的爱与责任

王女士享有的保障利益: 

  关爱金

合同生效满五年的首个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公司给付首次交纳保险费*20%,即10万元

  生存保险金

合同生效满五年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前,在每个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公司给付首次交纳保险费*10%,即5万元,保险期间内共给付15,金额合计为75万元

  满期保险金

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即2888500

  人身风险保障

同时还享受最高10倍基本保险金额( 2888.5万元)航空意外、5倍基本保险金额(1444.25万元)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及1.6倍实际交纳保险费一般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障。

 注:案例中客户信息为虚拟,仅供理解产品之用。

1.被保险人因下列(1)-(6)项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下列第(7)项情形或在下列(8)-(9)项期间之一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合同利益条款第五条第4款、第5款、第6款的保险责任:

(7)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8)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9)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期间。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2)-(7)项情形或在上述(8)-(9)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主要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

3.除另有约定外,如投保人未在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日期交纳续期保险费,且逾60日宽限期仍未交纳续期保险费的,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4.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5.投保人申请保单贷款的,贷款利息根据贷款金额和贷款利率按年复利计算,并应在贷款到期时与本金一并归还,逾期不还者,贷款本息与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时,合同效力中止。


一、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及违反义务的后果说明

投保人应对本公司就被保险人健康、职业等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进行如实告知。投保人承诺知晓被保险人健康、职业等情况,并如实告知。如您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如您因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同时不退还保险费。

二、实现全流程线上服务的情况说明

截至2020年底,新华保险建立了覆盖全国的销售网络,共设立1767家分支机构,近1600家客户服务中心,同时实现在线咨询、在线核保、犹豫期退保、退保、理赔报案、理赔进度查询、客户投诉等线上服务功能,具体可详询新华保险全国统一服务热线95567。

三、保费的支付方式,保险单证、保费发票的送达方式

新华保险将通过银行代扣的方式从投保人确认的银行账户中扣取需交纳的保费。

本产品投保成功后,新华保险将向投保人提供的电子邮箱发送电子保单,投保人也可以登录本公司官网“服务中心”查询和下载电子保单。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如需要保险费发票,请在新华保险官网“服务中心”-“发票下载”模块下载电子发票。


请留下您的联系方式并联系身边业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