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编号:新华保险[2017]年金保险028 号 报备文件编号:新保发[2017]636号
◆ 交费方式及标准
1.一次交清保险费:投保时一次性交纳,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2.追加保险费: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随时交纳追加保险费,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3.按相关约定转入的保险费:在合同有效期内,转入的保险费来自于本公司认可的其他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须经投保人与该保险金受益人协商同意),或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其他转入形式,但均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包括生存类保险金,现金红利(如有))
提示:本产品宣传内容仅供参考,产品责任、责任免除等内容以条款和正式保险合同为准
1.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本公司在扣除退保费用后给付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保单账户价值及保单保证价值相应减少。
2.每个保单年度部分领取的金额不得超过已交保险费的20%。
3.每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和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均须符合本公司规定的最低标准。如部分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金额,投保人只能申请解除合同,不能申请部分领取。
1、初始费用
(1)一次交清保险费,本公司按照一次交清保险费的3%收取初始费用
(2)追加保险费,本公司按照每笔追加保险费的3%收取初始费用——按实际追加保费计算
(3)按相关约定转入的保险费,本公司按照每笔转入的保险费的0.5%收取初始费用——按实际转入金额计算
2、退保费用
投保人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或解除合同时本公司收取的费用。部分领取时,退保费用为本公司收到部分领取申请书之日申请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解除合同时,退保费用为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
◆ 年金
合同生效满五年后,年金受益人可选择向本公司申请年金。如年金受益人申请年金的,自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保单生效对应日起,被保险人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本公司按当时以下二者之较小者给付年金:
(1)保单账户价值的10%;
(2)合同已交保险费的20%。
◆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其身故当时以下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合同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申请领取的年金与部分领取的金额后的余额;
(2)保单账户价值。
1.被保险人因下列(1)-(6)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或在第(7)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保单账户价值。
因上述第(2)-(6)项情形或在第(7)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单账户价值。
2.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且不结算保单利息。
3.投保人申请保单贷款的,贷款利息根据贷款金额和贷款利率按年复利计算,并应在贷款到期时与本金一并归还,逾期不还者,贷款本息与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时,合同效力中止。
一、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及违反义务的后果说明
投保人应对本公司就被保险人健康、职业等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进行如实告知。投保人承诺知晓被保险人健康、职业等情况,并如实告知。如您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如您因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同时不退还保险费。
二、实现全流程线上服务的情况说明
截至2020年底,新华保险建立了覆盖全国的销售网络,共设立1767家分支机构,近1600家客户服务中心,同时实现在线咨询、在线核保、犹豫期退保、退保、理赔报案、理赔进度查询、客户投诉等线上服务功能,具体可详询新华保险全国统一服务热线95567。
三、保费的支付方式,保险单证、保费发票的送达方式
新华保险将通过银行代扣的方式从投保人确认的银行账户中扣取需交纳的保费。
本产品投保成功后,新华保险将向投保人提供的电子邮箱发送电子保单,投保人也可以登录本公司官网“服务中心”查询和下载电子保单。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如需要保险费发票,请在新华保险官网“服务中心”-“发票下载”模块下载电子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