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编号:新华保险[2017]两全保险010号 报备文件编号:新保发[2017]77号
● 5重保障随行
涵盖驾乘车意外、航空意外、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一般意外以及疾病身故全残保障,为您保驾护航!
● 百万彰显身价
航空意外保障30倍基本保额、驾乘车意外保障最高20倍基本保额,是您身份的象征!
● 长久安全呵护
长达20年、30年的保障期限,常伴您左右!
● 满期给付保费
保费不损失,20年满期给付100%实际交纳的保险费;30年满期给付110%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提示:本产品宣传内容仅供参考,产品责任、责任免除等内容以条款和正式保险合同为准。
1、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1)如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为20年,则满期生存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如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为30年,则满期生存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
2、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4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4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则其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6倍;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4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含4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6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6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则其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4倍;
(3)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6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含6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则其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2倍。
3、驾乘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期间,在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驾乘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7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7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则其驾乘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7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含7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则其驾乘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4倍。
4、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7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7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则其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7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含7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则其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
5、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民航班机期间,在民航班机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倍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6、 一般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驾乘车、公共交通、航空以外的情形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一般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因下列(1)-(6)项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下列第(7)项情形或在下列(8)-(9)项期间之一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合同利益条款第五条第3款、第4款、第5款、第6款的保险责任:
(7)被保险人自身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8)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9)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期间。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2)-(7)项情形或在上述(8)-(9)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主要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
3.除另有约定外,如投保人未在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日期交纳续期保险费,且逾60日宽限期仍未交纳续期保险费的,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4.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5.投保人申请保单贷款的,贷款利息根据贷款金额和贷款利率按年复利计算,并应在贷款到期时与本金一并归还,逾期不还者,贷款本息与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时,合同效力中止。
一、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及违反义务的后果说明
投保人应对本公司就被保险人健康、职业等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进行如实告知。投保人承诺知晓被保险人健康、职业等情况,并如实告知。如您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如您因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同时不退还保险费。
二、实现全流程线上服务的情况说明
截至2020年底,新华保险建立了覆盖全国的销售网络,共设立1767家分支机构,近1600家客户服务中心,同时实现在线咨询、在线核保、犹豫期退保、退保、理赔报案、理赔进度查询、客户投诉等线上服务功能,具体可详询新华保险全国统一服务热线95567。
三、保费的支付方式,保险单证、保费发票的送达方式
新华保险将通过银行代扣的方式从投保人确认的银行账户中扣取需交纳的保费。
本产品投保成功后,新华保险将向投保人提供的电子邮箱发送电子保单,投保人也可以登录本公司官网“服务中心”查询和下载电子保单。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如需要保险费发票,请在新华保险官网“服务中心”-“发票下载”模块下载电子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