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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A款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A款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投保人范围 : 经被保险人同意,对特定团体成员有保险利益的投保人可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被保险人范围 : 特定团体成员(可包括成员配偶、子女、父母)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保险期间 : 1年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详见释义),并因该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治疗,对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详见释义),本公司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详见释义)补偿金额和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金额及合同约定的每次意外伤害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针对以下两种情况,投保人和本公司分别约定每次意外伤害免赔额和赔付比例,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 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且在申请理赔时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获得针对该次医疗费用的补偿或赔偿;

2. 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但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获得针对该次医疗费用的补偿或赔偿。

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住院(详见释义)治疗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止,门诊治疗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30 日止。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产生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均按本条约定分别给付保险金,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且该补偿或赔偿金额与本公司按上述约定给付的保险金之和超过了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任何途径获得的补偿或赔偿金额后的余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即被保险人从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获得的所有补偿或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1.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2.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之一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期间;

(2)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详见释义)期间;

3. 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因妊娠、安胎、流产、分娩、节育等情形产生的医疗费用;

(2)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伙食费、误工费、停尸费、救护车费等;

(3)在国外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4)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含公费医疗)管理机构规定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检查项目、治疗项目、手术项目和其他项目产生的费用。

注:产品宣传内容仅供参考,产品责任、责任免除等内容以条款和正式保险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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